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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 东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1-10-11   浏览次数:


东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我校人才和科研优势,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省(部)级、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障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纵向项目: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并具有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的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省市各厅、局资助的研究项目。

2.横向项目: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明确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坚持申请立项与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科研管理体系。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档案馆、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学院(部)(以下统称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一)科学技术处:负责科技政策的制定、科研项目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宣传培训、遴选申报、预算审核、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考核评估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政策的制定、科研项目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和会计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书(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结题经费审核、决算编制、税费减免等指导和服务;

(三)人事处:负责根据学校科研工作发展新形势和新需要,组织和引导形成结构和规模合理、专职与辅助相结合的专业化、高素质的科研队伍工作;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科学研究活动中产生的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档案馆:负责科研项目资料的接收、阅卷、整理、保管、保密工作;

(六)纪委•监察处:负责科研项目监控,有计划地开展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七)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工作;

(八)学院:负责制定本单位科研项目规划,履行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项目申报、合作、进展及结题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查工作和科研行为规范、约束和监督工作;

(九)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项目经费,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与申报

第五条科学技术处代表学校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并及时向学院和科研人员传达通报相关科研信息,组织科研人员和科研团队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各学院和科研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六条申请纵向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初审形成书面意见后报科学技术处,如有必要科学技术处可以提请校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学院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学技术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应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学技术处审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八条 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东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项目管理,学校不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立项与检查

第九条科研项目批准资助后,科研人员应按研究计划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在科研活动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定。特殊行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对获得批准资助的项目进行校内立项管理。汇总项目类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项目级别、经费帐户等信息,并录入项目管理数据库;发布相关信息(涉及保密信息的除外)。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校内立项及认定按照《东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科研工作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需严格执行归口管理的制度,不得跨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处根据科研经费到款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立项手续。除非合同(任务书)中有特殊说明,原则上每个项目使用一个独立财务账号。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东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及项目预算执行,并由项目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应及时报告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将按照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学校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1.项目负责人离岗(如出国、病休等)6~12个月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2.项目负责人离岗(如出国、病休等)一年以上的,应更换项目负责人并办理交接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由所在学院同意,科学技术处审核并报项目下达单位认可后生效。

3.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纵向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视具体情况办理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终止手续,经合同委托方同意后生效。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情况下,其以东北师范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研究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需要须调整研究人员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规定完成时间的六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科学技术处审核、备案并报项目下达单位认可后生效。

第十六条 对于合作(外协)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应对合作(协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核。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科学技术处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评估与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合同(任务书)要求按期保质完成。科学技术处对科研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于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综合性较强的项目,科学技术处会同依托学院和有关单位定期检查,以确保任务完成。对于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并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科研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结题工作。所在学院应敦促、监督项目负责人按期结题。若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的,应办理以下手续:

1.因不可抗力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结题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处,由学校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2.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使项目拖期或终止,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1-3年并扣减所在学院相关项目推荐名额等处分。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到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五章 归档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科学技术处完成项目的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科学技术处负责将项目归档材料移交档案馆。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处代表学校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按学院和完成人统计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并对上一年度的科研工作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科研经费、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的管理,分别参见《东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东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科研工作认定办法》和《东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本文转自东北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文件链接为:

东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管理办法 | 东北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 (nenu.edu.cn)